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

修訂《版權條例》對中小企的沖擊

相信市民都留意到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針對網絡傳播行為對版權擁有人的經濟損害,不少網民形容這次修例是推行「網上 23條」,究竟這次修訂對中小企帶來甚麼沖擊?
今次修訂的主要部份, 是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下,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達到牟利目的,會墮入刑網,刑責採用的界線及原則與現行條例完全相同。對於時下流行的惡搞文化,政府參考多個海外國家的經驗,認為未有需要豁免惡搞及諷刺的作品。最明顯涉及刑責的例子是將電影在互聯網上分發決定是否侵權的最大關鍵,是考慮傳播侵權作品,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令到電影版權擁有人蒙受票房等經濟損失。

若然在法律角度中,這次並不是很大的修訂, 最重要是現階段未有考慮引入惡搞及二次創作的豁免條款, 而這些都是互聯網中常見的內容。試想想今天大家在互聯網中大家最喜愛做的其中一個行為便是「分享」,不論是一些社評、圖片或視像,而這次修訂將令到這種行為消失。試想想特首早前設立Facebook 「香港特首辦」, 前身為「上亞厘畢道」,相信目的是跟市民有更全面的接觸,亦希望透過這個Facebook 的內容宣揚到更多市民,那麼這次的修訂豈不是「背道而馳」

筆者絕對不支持「惡搞」,特別是帶有侮辱成份的內容。對中小企而言, 由於資源緊拙,要完全確定產品百分百沒有「二次創作」的成份是相常困難, 過去二次大戰後日本的家電產品成功完全是基於「創作基於模仿」的精神, 令到他們的產品大行其道。在互聯網的世界,每一秒都可能有其他人跟你創作相似的作品, 就以早前為了悼念蘋果公司創辦人喬布斯,一名香港理工大學設計學院學生,把蘋果公司著名的商標,結合已故蘋果公司創辦人之一喬布斯的側面剪影,創作出新的設計圖案,向喬布斯致意,象徵蘋果失去了喬布斯。設計被全球網民熱烈討論及轉發, 而最後亦被懷疑其作品抄襲外國另外一件作品。若果根據修訂後的法例, 這位理工學生將侵犯了蘋果商標及外國另外一位作品版權持有人,而亦有大量網民涉及轉載及二次創作的行為。

筆者希望政府在制訂或修訂法例時, 都應該在「法·理·情」取得平衡, 對中小企亦應多加支持而不是過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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